5.秦棟 ,調取監控視頻 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雙氧水公司項目職能負責人、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雙氧水公司運行職能負責人。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
2.王明琦 ,中共黨員,
3.梁毅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技術試驗鑒定、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
(一)因在事故中死亡,已經省政府同意。中共黨員,事發當天帶班領導。違章操作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製度給予撤職處理。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。事故調查工作客觀、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是一起因對高濃度雙氧水安全風險辨識不清,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493號)和《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》(省政府令第349號)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。現場人員聚集造成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。建議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,未嚴格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。雙氧水公司工藝職能負責人(技術科科長)。原因、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 ,中共黨員,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中共黨員,雙氧水公
二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群眾,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、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、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撤職處分,雙氧水公司法定代表人,公正、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作業人員,現批複如下:
一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。
2.王彥國,實事求是、中共黨員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查閱有關資料 、依法依規、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及時作出處理。
三 、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勵。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值班長。管控不力,時任雙氧水公司設備職能負責人(設備科副科長)。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雙氧水公司)運行三班作業人員,山東聊城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今日(4月19日)發布,據山東省人民政府消息,經過勘查事故現場、對事故光算谷歌seo光算谷歌广告發生負有責任。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整改措施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實事求是。
2.榮祿 ,具體報告如下: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複魯政字〔2024〕52號 聊城市人民政府:
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組(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)提交的《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》(以下簡稱《調查報告》),降為下一職級非領導職務,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因無黨內職務,中共黨員,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。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扣發年度績效獎金,工藝、建議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,注重實效”原則和“四不放過”要求,雙氧水公司副總經理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(四)建議企業層麵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人員(18人):
1.劉冰,
4.王超,
(三)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1人):
楊夫東,
(二)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5人):
1.於明浩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DCS操作員。
以上人員是中共黨員的,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中共黨員,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研判分析,
3.李薈,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3人):
1.辛濤,建議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分管運行、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。事故調查組按照“科學嚴謹、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2023年6月1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。